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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太原理工大学

关于2016年度我校博士生导师办理延长退休时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4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好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博士生导师办理延长退休时间的相关事宜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博士生导师办理延长退休时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校年满六十周岁的博士生导师,且承担有国家及省级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第一负责人)和近三年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对工作带来重大影响的,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本人可以提出延退申请。

二、延长退休的时间,上级审批时一般是根据本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结题时间而定。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但最长退休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三、省管干部博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由我校组织部具体负责承办。

四、各单位申请延退的人员,提前六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人事处,以便办理延退手续。

五、办理延退手续需带如下材料:

1、本人延退申请及所在部门的意见;

2、博士生导师文件;

3、已经延退过一次的人员,第二次申请延退时需带上一次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的《高级专家退休时间审批表》;

4、研究生院出具的本人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花名册复印件;

5、科技处出具的本人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合同书;

六、已经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等同正式职工,不能提前退休。

附件: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时间审批表.doc

人事处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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