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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太原理工大学

关于对《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05-15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校人〔2017〕9号)发布后,部分青年教师和管理、教辅等岗位人员对第八条有关内容理解不一,依据第六十二条授权,人事处对第八条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校人〔2017〕9号)发布后,部分青年教师和管理、教辅等岗位人员对第八条有关内容理解不一,依据第六十二条授权,人事处对第八条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第八条中有关出国留学人员管理的规定来源于《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

1.对国发〔1986〕107号文件的有关说明

国发〔1986〕107号文件(简称《暂行规定》,下同)是现行指导有关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有效文件,内容详见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2-09/21/content_6092.htm

《暂行规定》对公派留学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有清晰的范围界定。

按派出方式划分,出国留学人员分为国家公派留学、单位公派留学和自费留学,其中单位公派留学按有无公款资助划分,分为公派公费和公派自费两种类型。公派自费留学为纳入单位派出计划、履行公派程序、费用全部自理的出国留学。

自费留学的特征是:出国留学为个人行为,未纳入国家或单位派出计划之中,不要求与单位签订协议,费用自理,无公款资助,从出国规划、费用筹集、行程安排、留学期限到是否回国、回国后是否回原工作单位等均完全由个人自主决定。

《暂行规定》要求,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出国留学协议书》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规定了留学目标、内容、期限、回国服务的要求等。

《暂行规定》对自费留学人员保留公职一年,就是对自费留学人员最大限度的鼓励与支持。

2.学校鼓励教职工选择公派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费用负担大,且均为学校计划外的自由个体行为,对个人约束小,难于管理;公派留学是选拨性的,申请者需要竞争,且有协议约束。因此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工首选公派留学。

3.对自费留学人员的界定

自费留学经费中如包含公款性质的资助,不论资助数额多少,也不论资助来源是科研项目经费或其它,均归属于公派公费出国留学,学校按公派留学管理和办理相关手续。

自费留学经费全部自理的,如申请在出国期间享受公派留学待遇,均归属于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学校按公派留学管理和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须与公派留学人员一样,签订出国留学协议,按时回校,履行服务期等要求,若违约,按照协议和学校相关服务期规定执行。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自费留学人员,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等待遇,人事关系转入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保留公职一年。

二、关于管理、教辅等坐班制岗位人员自行安排离岗学习期间的管理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第八条中有关管理、教辅等人员的规定是依据管理、教辅等工作岗位的性质和要求而制定的。

1.管理、教辅等工作岗位要求工作人员坐班处理公务,一岗一人,岗位不同,职责不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某些岗位由于要求工作人员通晓政策,因而更要求人员稳定。基于这些岗位特性,学校不鼓励管理、教辅等岗位上的工作人员自行安排离岗学习(或从事研究),但不禁止。

2.管理、教辅等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如执意要按本人意愿离岗进行学习(或从事研究),需先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所在单位根据单位工作整体情况和紧要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如所在单位同意,学校一般予以批准;如所在单位不同意,申请人必须放弃,否则按擅自离岗旷工处理。

3.由于工作岗位要求,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原工作人员离岗后需要有新聘岗位人员接替工作,因此原岗位人员按期返校后需重新聘岗,如果返校后一个月内没有聘到新岗位,身份由脱产学习人员转变为待聘人员,按待聘人员管理并发放工资待遇。

4. 在批准的离岗学习(或从事研究)期限内,按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工资待遇,人事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附件:关于对《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人事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解释.pdf

人事处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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