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首页
  • 校内通知
  • 智慧校园
  • 校园邮箱
  • English

校园新闻

首页 >> 校园新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校园新闻

首页 >> 校园新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太原理工大学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需求编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3 来源:国资处 作者:宋晓峰

各单位、项目负责人:

采购需求是指对采购标的(拟招标的货物、服务、工程)的特征描述,是政府采购活动能否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2017年10月1日起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中规定了编制采购需求的编制规范,强调了采购人是采购需求编制的责任人,同时明确了未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采购需求的处罚措施。

为适应新办法,保障我校政府采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修订并启用《采购与招标项目需求确认表》(详见附件),请有采购计划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表中内容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内容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现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节选如下: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7年10月13日

最新动态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