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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二十大精神专题讲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王东庭长做客明向法治大讲坛

发布时间:2022-11-01 来源:文法学院 作者:文字/王鹏飞 审核/李永福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文法学院将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做客明向法治大讲坛,举办为期两个月的“学习二十大精神法律实务系列专题讲座”活动。该活动也是文法学院因疫情原因为参加2022年秋季实习的全体法学专业实习生安排校内实习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10月30日,文法学院邀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东做客明向法治大讲坛。王东以《以司法案例为视角学习民法典》为题,在线上为师生讲授相关知识。文法学院法学系教授雷兰,文法学院法学系讲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王鹏飞担任该讲座的与谈人。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师生、现代科技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及文法学院校友等309人线上参与本场讲座。该讲座由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张振宇主持。

王东就本场讲座主题即“如何通过案例学习法律知识”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王东认为,要善于通过司法案例对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进行检验,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做将更有利于今后的法律事务工作。王东以“错换人生28年案”、“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吊销案”带领大家走进民法典,并按照民法典各编篇的顺序进行讲解并分享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在总则编,王东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只是宣示性条款,在实践中影响着法官的裁判,并列举了几件有违公序良俗的案件,以及“割肾案”的诉讼时效判定,以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官作出裁判时的重要性。在物权编,王东认为,民法典第399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是针对行为人作出的警示性规定,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进一步引导同学们思考强制性规范和和管理性规范的规定。在合同编,王东通过“订购核桃案”的合同要约承诺,强调要明确区分附条件和附期限;通过“买卖苹果合同案”说明提前履行债务在实践中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业主在处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面积大于购房合同上房屋面积的问题,不适用民法典629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并反复强调学习法律不能望文生义。在人格权编,王东通过“冥婚案”引导同学们在民事纠纷中处理法律、习惯、人情关系中要树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婚姻家庭编,王东提到律师的风险代理问题。随后,用“违反离婚协议更改孩子姓名案”让同学们感悟到法律实操和法学理论的差别,以及将二者结合之必要。在继承编,王东表示,老人作出将财产留给谁的口头表示,可能是为了向子女示好,以期得到更好的生活居住条件便于养老,法官不能将其简单当做遗嘱处理。在侵权责任编中,王东讲述了“自甘风险”和“从建筑物抛掷物品”两个案例,强调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在与谈环节,雷兰认为,该讲座内容精彩纷呈、令人受益匪浅,充分展示了《民法典》每一编的重点和亮点,讲座通过列举诸多案例诠释了如何运用《民法典》来审判案件。雷兰指出,讲座的理论内涵与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治国理念相一致。并且,雷兰通过其近期办理的仲裁案件向同学们讲解了《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与特别法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王鹏飞说,讲座内容聚焦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从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出发来阐释法、理、情。王鹏飞认为,党的二十大提出“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法律实务系列专题讲座的举办就是文法学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形式。王鹏飞希望同学们从原汁原味的判决书中认识案例、学习案例,并通过案例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

文法学院法学系教授黄云霞高度评价了本场讲座,并围绕《民法典》第624条规定(“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问题与王东进行了深入交流。张振宇对王东表示感谢,认为讲座列举的都是司法实务中的经典案例,需要同学们在课后多下功夫去认真研习,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张振宇表示,待疫情形势好转,希望能邀请王东到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线下讲座。

嘉宾介绍

王东,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硕士,第三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主审人,《中国三农发布》栏目《法官说法·典亮乡村》主讲法官。兼任山西法官学院特聘教授,山西省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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