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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太原理工大学

关于加快推进非事业编制用工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4 来源:人事处 作者:人事处

校人〔2018〕24号

各有关单位:

自《太原理工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2016〕23号)《关于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我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的通知》(校人〔2018〕2号)等文件实施以来,我校非事业编制用工审批得到有效执行,用工数量得到有效控制,用工薪酬受到有效监管,随意用工得到遏制,规范用工意识大大增强,依法用工逐渐成为自觉行为。但由于历史包袱沉重,不规范用工、超龄用工、无序返聘用工现象仍然存在,用工规范和清退工作进入深水区。为加快推进非事业编制用工规范工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单位党政领导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以及学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文件,充分认识不规范用工风险和隐患。

二、校人〔2016〕23号、校人〔2018〕2号是学校依法依规落实省委巡视组整改用工工作的严格规范,必须予以贯彻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对照检查本单位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出解决方案和时间表,于2019年3月15日前送交人事处,上报学校。

三、各单位立即着手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的非编人员(含聘用的校外单位退休人员)予以清退。2019年4月起,人事处、财务部将不予审核发放超龄人员的薪酬。

用工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包括原因和具体推迟时间),经用工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人事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交人事处。

四、对本校退休返聘人员(含返聘代课教师,不含返聘的高级专家),由各用工单位按返聘岗位类型(教学、管理、教辅、实验、技工)填报《退休人员返聘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于2019年3月5日前送交人事处,由学校统一审批(含2018年已审批通过的,在表格备注栏中注明)。

1.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返聘人员数量,原则上管理、工勤岗位不返聘。若有特殊情况,由用工单位集中在每年1月提出返聘申请,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2.返聘在非教学岗位的人员,劳务费按每月不超过2500元确定。

3.返聘在教学岗位的,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退休前讲授过同类课程。由教学单位送交教务部审核同意后,送交人事处,报校领导审批。

4.根据校人〔2016〕23号文件精神,退休返聘人员的聘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身体情况,最长可续聘一年。原则上不返聘已退休两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5.经学校审批同意返聘的,返聘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同时须按校人〔2016〕23号文件规定签订劳务协议、购买工伤类商业保险。

6.未上报审批或未获批准的,2019年4月起人事处、财务部将不予审核发放劳务费。

五、加强用工审批管理。学校再次重申,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招工、用工,违者自行善后,学校并将追究用工单位领导责任。

六、严格非编人员工资管理。全日制非编人员只能从所属用工单位领取月工资,不得多处领取工资性质的报酬。

七、学校设立劳动风险基金,用于非编用工规范工作。

八、非事业编制用工规范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后勤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用工单位要加大力度,加快推进。

附件:《退休人员返聘申报审批表》

太原理工大学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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